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会议、接受投资者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
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以快报的形式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
披露该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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