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
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合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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