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
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预案
之
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7 月
重大事项提示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财务顾问报告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转换上市地方案要点的说明
(一)方案概要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总计 172,380,000 股。本次方案拟申请将上述 B 股转换
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本次方案不涉及发行新股事宜。
为充分保护 B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实施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公司将安排第三方向全体 B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原持有公司 B 股股份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选择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以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苏威孚 B 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也可选择继续持有并保留至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继续持有的 B 股股份性质将变更为 H 股。
(二)现金选择权
公司 B 股股东须在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有效申报的 B 股股份可
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本方案中约定的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的现金选择权将作废。公司现金选择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申报期间、申报和结算的方法等)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未参与申报现金选择权或申报无效,其所持 B 股股份将会在本方案通过所有审批程序并实施完成后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必须具有足够的流通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寻求上市的股份必须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如果现金选择权行权比例过高导致流通性过低、公众持股量不足,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要求。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结合现有 B 股公众持股情况,计划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后 H 股公众持股量不低于 14.27%的豁免或通过大股东减持等方式满足 H 股对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方案中的现金选择权将不予实施,方案终止,B股将继续于深交所 B 股市场交易:(1)香港联合交易所未批准公司公众持股量不低于 14.27%的豁免申请且未能通过大股东减持等方式致使公司 B 股公众持股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2)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导致前三名 B 股公众股东
合计持股数超过 B 股公众持股量的 50%,或在香港公众股东人数少于 300 人;
(3)本方案未获得所需要的股东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核准、备案或批准(如需);(4)公司无法成功安排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5)本方案中规定的其他不予生效或终止的情形。
若申报期结束后并未出现上述情况,现金选择权将进行清算交收,即于申报期内有效申报的 B 股股份将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本方案中约定的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具体的价格为公司本次 B 转 H 事宜获得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B 股收盘价每股 12.08 元港币的基础上溢价 5%,即每股
12.68 元港币。
(三)股份存管
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后,全体 B 股股东持有的 B 转 H 股份,公司委托
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进行托管,相关股份存管于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国结算在境内维护投资者的持有明细记录,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投资者提供权益分派和股东会投票的公司行为服务。
持有 H 股账户的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将其股份跨境转托管至香港的证券公司或者托管银行,直接进行 H 股交易。
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B 股股份,将会在本方案通过所有审批程序并实施完成后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
牌交易。
(四)方案关键节点
本次方案关键节点如下所示,其中股东会召开时间及有关现金选择权详细时间安排及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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