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
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预案
财务顾问
2025 年 7 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方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方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方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它政府机关、机构对本次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转换上市地后,该等转换上市地的股份将适用香港的上市、交易及结算等规则,其原所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不再适用。本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适用的相关规则保持不变。
本次方案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方案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如对本方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同时可向本公司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转换上市地方案要点的说明
(一)方案概要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
外资股(B 股)总计 172,380,000 股。本次方案拟申请将上述 B 股转换上市地,
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本次方案不涉及发行新股事宜。
为充分保护 B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实施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公司将安排第三方向全体 B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原持有公司 B 股股份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选择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以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苏威孚 B 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也可选择继续持有并保留至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继续持有的 B 股股份性质将变更为 H 股。
(二)现金选择权
公司 B 股股东须在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有效申报的 B 股股份可
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本方案中约定的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的现金选择权将作废。公司现金选择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申报期间、申报和结算的方法等)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未参与申报现金选择权或申报无效,其所持 B 股股份将会在本方案通过所有审批程序并实施完成后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必须具有足够的流通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寻求上市的股份必须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如果现金选择权行权比例过高导致流通性过低、公众持股量不足,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要求。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结合现有 B 股公众持股情况,计划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后 H 股公众持股量不低于 14.27%的豁免或通过大股东减持等方式满足 H 股对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方案中的现金选择权将不予实施,方案终止,B股将继续于深交所 B 股市场交易:(1)香港联合交易所未批准公司公众持股量不低于 14.27%的豁免申请且未能通过大股东减持等方式致使公司 B 股公众持股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2)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导致前三名 B 股公众股东
合计持股数超过 B 股公众持股量的 50%,或在香港公众股东人数少于 300 人;
(3)本方案未获得所需要的股东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核准、备案或批准(如需);(4)公司无法成功安排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5)本方案中规定的其他不予生效或终止的情形。
若申报期结束后并未出现上述情况,现金选择权将进行清算交收,即于申报期内有效申报的 B 股股份将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本方案中约定的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具体的价格为公司本次 B 转 H 事宜获得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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