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议事规则修订
审批通过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指导、监督、评价工作,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核查,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等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1、负责公司内审部的组建和调整工作;
2、向董事会提名内审部负责人任免建议;
3、听取、审核内审部提交的公司审计工作报告和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4、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负责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5、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资料;
6、建议聘请、解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7、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8、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9、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建立举报机制;
10、审议风险管理报告;
11、审议风险评估报告;
12、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召集内审部开一次会议,听取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或出现的问题;内审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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