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离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续聘、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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