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1:10:22 股吧网页版
陕国投A: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
有效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与深交所指定的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如发生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发布公告,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股东会取消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议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
股东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
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