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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