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5 年8 月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17 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公司章程》修订;
(九)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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