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科学有效管理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责权。外派人员应勤勉尽责,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人员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是外派人员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等的决策机构。根据管理需要,总裁办公会可授权总裁决定外派人员任免及外派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六条 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报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条件、委派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身体健康,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五)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五)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凡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均由公司总裁提名,报董事长批准委派。
第十条 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总裁提名外派人员并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出具外派人员任免、推荐文件,向派驻企业推荐。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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