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如单一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选聘办法中规定的评比结果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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