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事前认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根据第八条规定程序经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于召开一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书面通知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一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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