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8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章 股东会的出席资格及会议登记 ...... 12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 13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及披露 ...... 20
第八章 附 则 ......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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