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1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13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15
第六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收集和管理规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从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汇报至总裁,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条 以下主体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统称“报告人”或“报告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联络人;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或以其他途径知悉的事项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其所任职单位或部门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子公司负责人代表所在的子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代表所在的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上述人员分别是所在或所代表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或指派专人与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对接信息报告工作。
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将知晓的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参股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讲解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的规范水平。
报告义务人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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