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提交
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管理水平,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内部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以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
(三)激励性原则:突出业绩导向,增强薪酬弹性,按照岗位权责设定年度薪酬固浮比,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四)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与市场定位相比有竞争力,强调效率、效益;
(五)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对各个岗位的价值进行评估, 并通过对各岗位的绩效考核、能力素质评价来决定其最终收入,体现不同岗位价值内部公平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负责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办法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董事的薪酬考核等相关制度办法;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人员的薪酬考核等相关制度办法;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管理需要,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中心,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对薪酬管理主要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集团所属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核;
(二)年度薪酬预算的制定、审核;
(三)薪酬整体调整方案的制定、审核。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总裁领导下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金额根据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的岗位价值、业绩贡献大小、公司效益增长及同行业同区域企业薪酬水平确定,特殊引进人才还应参考市场情况确定薪酬水平。
第十条 董事薪酬构成和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年度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实施。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年度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实施。外部非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内部非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其所任职位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构成。
(1)内部非独立董事所任职位薪酬:内部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年薪及专项奖励按第十一和第十二条执行;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按公司相应薪酬制度执行。
(2)非独立董事津贴:年度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标准
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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