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相关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
1.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
2.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4.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5.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存在以下情形的: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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