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标准......4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2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30
第七章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31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31
第九章 附 则......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董事会;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一)真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