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何操作均须公司总裁审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需及时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和操作。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总裁在前款审批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总裁根据资金、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投
资量。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协调独立董事、保荐人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负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开户、销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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