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核、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需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加强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书面记录及相关文件的存档。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同时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
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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