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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48:16 股吧网页版
我爱我家: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要求,将上述信息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总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负责人。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为各自负责业务信息的提供部门,共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6.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7.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券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
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6.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7.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9.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分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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