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Q/QC G00031-20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修改水平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后,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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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Q/QC G00031-20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版本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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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辞职交接文件。
第七条 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与考核委员会等机构报告,离任审计期间的安排,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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