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连续减持是否违反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之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规定,公司是否会因此担责?
天府文旅: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莱茵达集团此次减持的股份为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不适用上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相关要求。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莱茵达集团此次减持的股份为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不适用上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相关要求。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05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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