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监管对象是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并非上市公司,法规内容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做任何主动义务,所有法定要件内容由承诺人作出并承担责任。其中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内容可实现分析论证内容的指定载体,上市公司无责任关系仅代披露信息,公司对主体认定错误,构成重大误导性陈述,请立即纠正?
安道麦A:
您好!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做出,并不存在与法规冲突的情形。
您好!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做出,并不存在与法规冲突的情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7-18 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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