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回复,将引金融法院将直接介入?对安道麦(沙隆达)重组报告中的履约能力分析属性
董秘回复,将引金融法院将直接介入?
对安道麦(沙隆达)重组报告中的履约能力分析属性认定,包括上市公司,上交所(先正达IP0举报),深交所,湖北监管局一直保持统一口径,仅回应“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承诺的具体内容”,模棱两可难以维权。近日安道麦居然公布履约能力分析是由上市公司作出,直接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冲突,节!!!$荃银高科(SZ300087)$ $扬农化工(SH600486)$
2025-05-25 20:52:39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董秘回复帮大忙,简直是神助攻。投资者掌握主动权随时可以引北京金融法院介入,直接行政诉讼!!!!!
2025-05-26 22:35:57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DS*结论**
安道麦的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作出的做法,**缺乏法规支持且与监管指引直接冲突**。根据现行规定,履约能力分析应由承诺人(中国化工集团)作出,上市公司仅需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安道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监管要求,还因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07-08 22:55:09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13年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监管对象是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没有赋予上市公司对承诺内容作分析论证,评估,说明等主动义务,仅承担信息披露通道和程序监督义务。第一条二款,上市公司对多个承诺要件内容进行披露,其中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是法规第二条承诺人对承诺内容可实现分析论证相关内容的披露通道(上市公司代传递而非独立作出),是承诺事项的法定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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