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ENERGYCHEMICALCO.,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9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16
第七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
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
称“甘肃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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