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和效率,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一般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
议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的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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