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1:37:15 股吧网页版
佛山照明:《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中,所属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履行上市公司规定程序后制定本制度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
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相关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
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审机构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
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
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的专门机构。内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关键领域、重点事项每年至少向党委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应当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各级企业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
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
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