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4) 由以下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1)、(2)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二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存贷款业务;
(1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 关联人如享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人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4)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或出具专业意见;
(5)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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