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易、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本制度第十条列明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间接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