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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参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司审计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改落实。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以及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与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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