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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
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公司主体及当期产品的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发行额度确认函。

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第三项仅需提供公司主体评级报告;公司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第三项、第五项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
息兑付事项。

公司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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