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在报告期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各单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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