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证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持续有效的执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达到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需要定期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统一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涉及所有部门和岗位;评价的准则、程序和方法应保持一致。
(二)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小组负责,内部审计部门是评价小组的牵头部门,由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进行。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组织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认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审定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对在督促整改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协调,审议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总经理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实施时可以从各部门抽调具有相应胜任能力人员组建评价检查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自评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贯穿于重要的营运环节及经营活动,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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