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规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
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独立董事均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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