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核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督,规范公司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及完整,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审核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三)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其进行会面交流,听取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年审工作安排。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做好执行。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再次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日常事项进行沟通、落实,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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