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指定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事务或财务法律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能力,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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