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14 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
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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