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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25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
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监督和审查财务信息、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
工作质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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