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指定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信息披露报纸,公司
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网站及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及编制规则,
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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