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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行为的管
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及
相关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本制度规定的适用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
述人员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与锁定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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