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20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
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每个季度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完成情况;
(二)新获取的装机容量超 50 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指标情况;
(三)投资金额虽未达法定披露标准,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
(四)签订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六)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七)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八)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九)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二)项中公司获取的装机容量未达到 50 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指标,公司可参照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自愿性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涉及到内部审计事项的,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 公司证券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 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披露;
(六) 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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