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对外投资;
(二)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公司其他投资决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投资行为。对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新建产线、技术改造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事项,应当首
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准理解
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
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依《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发表相关意见。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单项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不含)的对外投资交易;
(二)单项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五百万元(含)以下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处置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以上,低于30%(不含)的公司资产的交易;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上,低于30%(不含)的委托、租赁、融资等业务类合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含)以上的对外投资交易;
(二)单项或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不含)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处置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含)以上的公司资产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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