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并依法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的比例,其中召集人(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下同),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源等支持,如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财务金融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参与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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