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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21:04 股吧网页版
中兵红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及非公开重大信息。

(六)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接待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第四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本制度中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者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等对外联系渠道,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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