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 指 定 网 站 为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的畅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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