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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尚须股东会审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局议事程序,提高董事局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局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局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在董事局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局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局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和股东提议召集股东会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局成员。但董事局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局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局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前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局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局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董事局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局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局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九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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