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个
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七条 关联法人及自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八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局审议的交联交易,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免于提交董事局审议的情形除外),应当及时提交董事局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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