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局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局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六条 董事局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向董事局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局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股东会、董事局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或董事局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东会或董事局会议应当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局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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