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重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局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局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股东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局行使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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