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局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局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局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报公司总裁办公
会审批后执行。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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